两高发布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3年07月20日21:20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杨维汉) 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自7月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完)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首都机场T3航站楼外男子引爆黑火药
  • 体育热身-范佩西传射 吉格斯3助攻曼联5-1
  • 娱乐独家:李天一称嫖娼后遭勒索 受害人否认
  • 财经央行放开贷款利率管制 取消七折下限
  • 科技传Retina版iPad mini将于第四季度发布
  • 博客李家法律顾问:回应李天一案各种传言
  • 读书以死抗争:文革自杀的女名人(组图)
  • 教育北京考生考上北大机会是河南的31倍